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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吗?

已评论(0) 作者: 转载 来源: 网络 日期: 2007-05-11

网友雁南飞的困惑:

    现有一事向专家请教,我所工作的单位原是一家国营企业,现是上市公司,我在单位做人事主管。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将总部职能部门的员工签为不定时工作制(实际上每天工作时间还是按规定的8小时上班,只是如有加 班,不发加班费,而进行调休)?如果可行,要注意些什么?您对这样做有什么建议?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主要由以下两类员工构成:

    (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如高级管理者、外勤、销售;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如长途运输、出租车司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核心关键是这类人员无法通过常规的出勤记录来考核其工作时间,而根据提问者的描述来看,职能部门的员工是常日班,可以进行正常的考勤,不存在无法记录其工作时间的情况。按提问者描述,他们打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目的是为了发生加班时最好调休。这表明提问者对我们国家的加班制度可能有点误解。

    我们常说的加班有三类: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点;

    (二)双休日加班;

    (三)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加班。

    国家部门规章明确第(一)、(三)类情形必须给予150%和300%的加班费,但第(一)类加班成本相对最低,第(三)类毕竟又是少数,一年可以发生的此类加班不过10天而已。

    而单位内发生最普遍的且最需要处理的其实是第(二)类加班。而对于这类加班,国家规定应先调休,在实在无法安排加班的情况下才给予加班费。该规定与提问者的期望是一致的,根本不需要去申请什么不定时工作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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